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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鬼的笑话

发布于:2022-05-15 作者:admin123 阅读:64

  本人属于胆小型,半夜起床都觉得房间里有诡异的东西,最近看了一个笑话,觉得看鬼笑话是可以消除恐惧的不错的方法。以下是我比较喜欢的几则:

  (一)

  一日夜半时分,一女学生独自在教室里学习

  一鬼从窗外飘过,见到此女,决心惊吓之。于是飘进教室内。

  鬼伸手拍此女。女回头。鬼阴恻恻地说:“你看,我没有脚。”

  女生一脸哀怨,道:“你看,我没有胸。”

  (二)

  一女子下夜班,一男子尾随图谋不轨,女子慎怕,路过坟地,灵机一动,对坟墓说:爸爸,我回来了,开门啊。男子大惧,哇哇大叫奔逃。

  女子心安,正要离开,忽然从坟墓中传来阴森森的声音:闺女,你又忘了带钥匙啊。女子惊骇,也哇哇奔逃。这时从坟墓里钻出个盗墓的说:靠,耽误我工作,吓死你们!

  盗墓的话音刚落,发现旁边有个老头正拿著凿子刻墓碑,好奇,问之,老头愤怒地说,NND,他们把我的名字刻错了……盗墓的大惧,哇哇叫著奔逃。老头冷笑一声:“靠,敢和我抢生意,还嫩点儿……”

  正说着,一不小心凿子掉在地上,老头正要拾,一弯腰,发现凿子握在草丛里的一只手里,老头正在吃惊,突然一个声音说:“你找死呀!乱改我家的门牌号!!”。老头屁滚尿流,滚下山坡!这时一拾荒者从草丛爬出,“他娘的,搞一块铁也得费这么大的神"

  (三)

  楚阳向去农村串门儿,在和亲戚们聊天时,亲戚告诉他,这里的厕所有鬼,不过,你不接 受鬼的东西,鬼就不会伤害你。可能是水土不服的原因,到了晚上,楚阳向的肚子痛得要 命。实在没办法,楚阳向只好怀着恐惧的心理,硬着头皮去了厕所。

  9P ZN.WMas V0  楚阳向刚蹲下,便听到鬼的声音: "要红色的手纸还是白色的手纸?"

  }^/zo+q0  楚阳向知道不能接受鬼的东西,便答道:"我一直用报纸。"看样子,楚阳向是得了痢疾,过了不一会儿,楚阳向又跑到了厕所,不过,这次,他不再 害怕了。 鬼看到楚阳向后,又伸出手说道:"要《文汇报》还是《参考消息》?" "我一直用体育类报纸。" 夜里,楚阳向第三次上厕所。 "要《体育周报》还是《足球日报》?"鬼问。 杭州博客网)FhK)S1_7HT0o5i

    "......我......我只想撒尿。"

  以上供大家娱乐

一、考驾照爆笑故事20则,连车都笑了…

  学车时,大家都经历了数个月严寒酷暑中“揉库”等非人的摧残,直到最后路考的时候,大家都是摩拳擦掌,紧张异常,面对穿着官衣儿和戴着大檐帽的交警考官就更象老鼠见猫了,所以常常都会因为紧张过度而错上加错,笑话百出。

  1.路考前, 一个考生照例在上车前站在驾驶座前报告,例如:“报告考官,学员王富贵请求上车。”考官应回答:“准许上车。”结果一个不幸的女生说成:“报告考官,学员xxx请求上床。”小货大货考车大多是整组学员和教练同行。当时众生皆笑成一团。

  更要命的是考官一听乐了,回道:“准许上床。你看哪合适?”

  2.又一考生顺利上车后,坐在驾驶座上打火,踩油门检查完仪表后对考官说:“报告考官,各仪表检查正常,请求起飞。” (应为请求起步,估计该考生自小就有当飞行员的理想)

  考官听后沉稳的回答:“准许起飞,注意前方高压电。”

  3.考试途中,考官会提出一些要求让考生去做,比如前方路口左转弯,压井盖,单边双边什么的。

  考生应该回答:“明白。”以确定明白了考官的问题。北京某驾校有个特殊的环岛叫做王八岛。

  结果,一个考官说:“前方王八岛左转。”考生回答成:“王八明白。”

  4.终于快结束考试了,考官说:“前方停车。”结果不料前面一个消火栓。学员很惊恐回道:“报告消火栓,前方不能停车。”

  5.我记得我学车第一次(应该是进场开,但是那天太晚,居然直接在路上开),一个师兄大转弯,结果开到相对车道上,迎面开来一辆大巴,大巴司机马上刹车。师傅也一个急拉手刹,然后劈头就骂:你以为是在香港开车啊!!!!坐后面的几个师兄笑的快晕了。

  6.关于起步的还有一个|"一哥们由于紧张说成了:仪表一切正常|"请求起床。考官一听就乐了:还没睡醒呢吧?准许起床!

  7.路考,考官说:前方环岛左转:学员说:明白,前方环岛左转, 等转过去后,考官说,下车,不合格,学员不解,您能让我死个明白么?

  考官晕晕地说:你数数你转了几圈才转过来的~~

  8.还有一个老兄,考完试考官把他的ic卡收走了(其实这就说明是合格了)

  老兄坚持不下车,对考官说:“你还没还我ic卡呢”

  考官开始没理他,谁知他坚持没完没了的要。

  终于把考官惹怒了,说:“你要啊,那还你”,于是他挂了。

  9.听我舅讲过他考车时候(7年前)的笑话:那时候大家都极力地讨好考官,什么bt招数都用。

  有一位上了车,先不打火,对着身边考官一劲傻笑。

  考官给笑毛了,问他傻笑什么。

  他说:我觉得您怎么看怎么像我三大爷……考官昏死。

  10.又有一位,上了车先跟考官搭话:“您往我旁边一坐我就特紧张,都不会开了。”

  考官白他一眼:“甭紧张,好好开你的。”

  然后这个人就开始自言自语:“其实我也知道不用紧张,就是管不住我自己。刚才我就问刚下来的学员,有什么办法不紧张。他们告诉我说:上了车什么也别多想,就当是现在车里只有自己一个人,或者就当旁边坐的是一条狗……”

  考官再次昏死~~~后来传说他们那一组只有他考过了。

  11.学员考前紧张啊,第一次就折了。

  等补考的时候起步拼命的挂档,还奇怪呢,档怎么挂不上啊!最后使劲儿,档把儿折了。

  肯定又没过呗。下车问他师傅,他师傅骂他,不踩离合挂的上档吗!

  12.一留学生在美国考, 前方路标提示左转,不是很确定, 问曰:“turn left?”

  答曰:“right”

  于是……右转~~ 挂了

  13.我同学,mm,路考的时候很紧张,心里一直默念“系安全带系安全带!!!”然后就把安全带插到副驾驶的那个孔里面了~考官问她“你不觉得勒的慌嘛!”

  14.我当时学车的时候,用的很旧的皮卡,我们那一组有个是我们学校的厨师,力气大,有一次坡道停车的时候,教练说:你使劲拉手刹,你使劲拉,你使劲。。。。结果厨师一使劲,把手刹拉出来了。

  15.我同事前些日子学上路,教练叫她踩油门,她脚在下面捞了半天没踩到,脱口而出:“油在哪?油在哪?”把教练乐得:“在超市呢,还有菜油、花生油,要那种?”

关于鬼的笑话

  16.偶们昆明路考有一项:定点停车(考官指定一明显标志物,如树,警告牌等)一师姐考试中,考官说:前方那棵半截树看到没有,定点停车!

  师姐答:看到!结果停过头了。师姐随机应变:报告考官,没有看清树,能下一棵吗?考官同意。结果下一棵又停过头。师姐再次报告:能下一棵吗?考官同意。结果再次停过头。考官无奈,让师姐自己找棵树停。结果师姐停到了两棵树中间。。。考官晕死。

  17.还有一个,我同学说他学车时,看见旁边一练习车开的巨慢,里面的老兄使劲踩油门也不管用,带着一大股糊味儿在练车场里转来转去,都快冒烟了。后来才知是那位老兄一直没松手刹......

  18.师傅说过一次某人路考:“报告!”

  “上来....”

  “后视镜良好 各仪表工作正常 请求起飞.....”

  “那你要飞就飞吧....|"考官答曰....

  于是上路开了快半个钟头。学员纳闷,别人都只一会,我怎么还不掉头?啊?...终于憋不住了..问之.. 考官大大..我们是不是该掉头了??”考官答曰:“莫急...这里才黄埔路..继续往前开..不到天河机场你怎样降落咧??”

  19、某漂亮MM路考中换档时一时紧张,抓档的手错伸到考官的裤档中,

  结果~~

  考官说道:OK,通过!

  20. 一次途中在路边小店打了个尖,出来师傅让师兄看看还有多少油。师兄拧开油箱盖往里看,什么也看不见,哥们拿出个火机点着想照照看,幸亏师傅眼疾手快,飞起一腿,把师兄踢倒在地,要不估计现在也没有这个故事了,全玩完了。

二、“上级”与“下级”的故事(原创笑话)

  “上级”与“下级”的故事(原创笑话)

  第一部分:

  A:

  汛期到来前,总公司“防汛局”向分公司下发了红头文件关于汛期工作规定的通知。文件有两大项内容,一是对汛期工作提出100条要求;二是规定上报100条汛期工作措施,上报期限为10天。

  分公司“防汛处”接到总公司文件后,马上向工厂下发了红头文件关于转发关于汛期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内容不变,但上报期限改为5天。

  工厂“防汛科”接到分公司文件后,马上向车间下发了红头文件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汛期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内容不变,但上报期限改为3天。

  车间“防汛办”接到工厂文件后,马上开会向班组传达了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汛期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内容不变,但上报期限改为1天。

  班组长听到车间口头传达的文件后,根据“会议纪录”,马上向兼职“防汛员”-----排水工人“张三”传达了文件精神,要求“张三”写出100条汛期工作措施,但上报期限改为1个小时。

  B:

  “张三”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实际经验丰富,也很聪明。1个小时后,“张三”满头大汗地向班组长上报了100条汛期工作措施,经过认真审阅修改了3句话,当天上报车间“防汛办”,提前完成任务。

  车间“防汛办”接到100条汛期工作措施后,经过认真审阅修改了2个词,3天内上报工厂“防汛科”,提前完成任务。

  工厂“防汛科”接到100条汛期工作措施后,经过认真审阅修改了1个字,5天内上报分公司“防汛处”,提前完成任务。

  分公司“防汛处”接到100条汛期工作措施后,经过认真审阅修改了1个标点,10天内上报总公司“防汛局”,提前完成任务。

  第二部分:

  A:

  汛期到来后,为检查下级对上级文件精神的领会和执行情况,总公司“防汛局”及时派出“5人检查组”,下到分公司检查。

  分公司派出5人陪同总公司领导,共同组成“10人检查组”下到工厂检查。

  工厂派出10人陪同总公司领导、分公司领导,共同组成“20人检查组”下到车间检查。

  车间派出20人陪同总公司领导、分公司领导、工厂领导,共同组成“40人检查组”下到班组检查。

  班组长陪同“40人检查组”,现场检查兼职“防汛员”-----排水工人“张三”对上级文件精神的领会和执行情况。

  “40人检查组”每人手持各级文件把“张三”团团围住,严肃地要求“张三”当场背诵上级文件中关于“汛期工作100条要求”的内容。可怜的“张三”面对这么多威严的上级领导,急得满脸冒汗、抓耳挠腮,可是连1条“上级要求”也没有背诵出来。更让检查组领导们气愤的是,“张三”还竟然颠三倒四地说“雨太大、排水太忙,自己不记得有什么文件了”。

  B:

  总公司对分公司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情况很不满意,要求及时整改并提出批评。

  分公司对工厂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情况很不满意,要求及时整改并提出批评。

  工厂对车间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情况很不满意,要求及时整改并提出批评。

  车间对班组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情况很不满意,要求及时整改并提出批评。

  班组长对“张三”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情况很不满意,狠狠地踢了“张三”一脚骂道:“妈拉个巴子的,上级领导说你这个月奖金扣了,我因为你还挨了一顿臭批,你得请我喝酒!”

三、[法律杂谈]流浪汉车祸身亡民政局出面索赔闹笑话的故事

《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9日第4版登载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的“太湖杯”案件新闻征文《流浪汉车祸身亡 民政局出面索赔——南京中院终审裁定:没有利害关系无权打官司》。正文内容是:本报南京3月28日电(记者赵兴武 通讯员杜 慧)今天,被称为政府首次替死亡流浪汉打索赔官司的“中国第一案”在江苏省南京市审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为由,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高淳县人民法院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诉讼请求的一审裁定。/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4日,司机李代胜酒后驾车时,在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轧致死。事后,由于无法确定死者的具体身份,又无家属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2006年4月,在死者亲属一直不出现的情况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出面替死亡流浪汉索赔,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起诉到高淳县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高淳县法院审理后,以高淳县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为由,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高淳县民政局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高淳县民政局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关丧葬费用,因此与本案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其并非本案赔偿权利人,救助站的救助职责也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民政局并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看到本篇《流浪汉车祸身亡民政局出面索赔闹笑话的故事》的题目,读者也许会发生疑问:本案流浪汉车祸身亡后,高淳县民政局以民事诉讼原告身份出面索赔,如果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便是,何必笑话?我当了十年法官,为人也一向比较厚道,不至于因为当事人对于法律理解得不够准确而对其进行嘲笑。何况我还认为,本案作为原告的行政机关,其索赔无论是否得到法院支持,提起诉讼本身就是对工作的投入和对司法的尊重,应予充分肯定。因此首先要声明,本篇故事的笑话并非是指“流浪汉车祸身亡 民政局出面索赔”这一事实,而是指《流浪汉车祸身亡 民政局出面索赔》这篇报道。

  笑话之一:一审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即“高淳县法院审理后,以高淳县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为由,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凡是有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都应该知道结案方式中有判驳和裁驳之分。所谓判驳,就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典型的法律条文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所谓裁驳,就是裁定驳回起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既然高淳县法院认为“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那么应该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结果,高淳县法院炮制了“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弄得不伦不类。

  笑话之二: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裁定,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为由,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高淳县人民法院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诉讼请求的一审裁定。”

  凡是二审民事法官,都应当有二审的民事审判法律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这一条法律规定对于二审民事法官来说应当属于应知应会。高淳县人民法院驳回高淳县民政局诉讼请求,无论在主文表述上是否正确,文书是裁定书并无异议。如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真的如报道所言以终审判决维持原裁定,显然是犯了低级错误。

  笑话之三:终审裁定与终审判决并存,即副题是“南京中院终审裁定:没有利害关系无权打官司”,而正文却如笑话之二所言是“终审判决”。

  无论是一审民事法官还是二审民事法官,都应该知道对于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的,或者是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是判决驳回上诉,而不可能两种裁判方式兼而有之。而本案根据报道的副题是裁定驳回上诉,根据报道的正文却是判决驳回上诉,两个相互矛盾的裁判方式并存。根据笑话之二中的分析,由于一审是裁定,副题“南京中院终审裁定:没有利害关系无权打官司”应为正解,而正文中的“终审判决”是错误的。只是在一篇报道中这样显而易见的自相矛盾,为什么通讯员、记者和编辑都没有及时发现和补正呢?

  该篇报道后随附了法官说法《民政局与本案没有关系》和编后余思《“无名死者”权益不容忽视》,内容都大致不错。可是,由于两篇评论对于报道中的缺少法律常识的笑话视若无睹,使得评论的内存价值大打折扣。我指出这篇报道中所犯的法律常识的错误,目的不是为了笑话本案的一审法官、二审法官、记者、通讯员、编辑。而是为了将其作为一个范例告诫大家:法律人对于影响民众的作品应当精益求精,而普通人对于权威法律媒体的报道也不能过于迷信。

标签: #民政局 #闹笑话 #流浪汉 #出面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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